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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篇1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 年 月 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 年 月 日,凡工作年限满 年;或男年满 周岁、女年满 周岁(女性工人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__〕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
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
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
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篇2
甲方: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与乙方______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第____大项的第___条,使得双方无法继续合作,故解除之前的合作协议。
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
的《__________》及其它相关协议。
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
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三:鉴于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是__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乙方产品供乙方正常销售造成的。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给甲方的余款______元。
特此协议。
四:
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五: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连带经济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要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条金额和还款时间
_________向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借款人____________,不另立借据。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息为%,服务费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六、权利义务
出借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出借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到期不能归还出借方的贷款,出借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每月交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作借条使用。不另立借据。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
借款人连带经济担保人:
电话:
签订约日期:
见证人:
年_____月_____日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篇4
单位名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紧急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个月。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和员工________________亲自签订,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四、劳动岗位及工作内容
1、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3、甲方因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的工作报酬:
1、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2、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________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六、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________小时,每周________个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七、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八、甲方因紧缩员工编制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九、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十一、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二、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篇5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盖章)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盖章)_______担保方: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