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消息,买车时厂商宣称车辆具备辅助驾驶功能,AEB能够自动刹停,但提车后发现功能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甚至引发事故,车主能以此认定厂商虚假宣传,并要求退一赔三吗?
据报道,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舒某贵于2020年12月2日向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新能源混合动力越野车。
购车时,舒某反复询问销售人员和查看车辆宣传册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看好该款车型的主动刹车安全系统。
但舒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主动刹车安全系统与广告宣传册、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内容不符,即案涉车辆在车速5公里、距离危险目标20公分时才主动刹车,且该功能时有时无。
上述隐患导致舒某贵分别于2021年2月17日、7月7日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舒某贵与春某公司就案涉车辆的功能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春某公司与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购车款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00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629400元,支付车辆检测鉴定费10000元及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说明书显示,车辆自动制动功能被激活的车速范围是5-250km/h。
湖南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受委托按照说明书说明的预碰撞主动刹车功能,对案涉车辆进行试验性路试,鉴定意见为:“委鉴标的车辆的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体现失灵,正常触发时与说明书中释明的理想状态下存在极大的功能限制。”
综上,法院判决春某公司退还舒某贵购车价款人民币21030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0元,共计220300元;舒某贵同时退还春某公司所出售的案涉车辆;大某汽车公司对由春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春某公司赔偿后有权就该赔偿数额向大某汽车公司追偿。
法官表示,该车辆说明书对预碰撞安全系统已作出全面介绍,并提示了风险,案涉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存在质量瑕疵,并不能证实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对其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